共792字,预计

4人已参与

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群众,高中肄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2017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5月23日刑满释放。

2021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中午,被告人孟某某利用其在青岛市开发区小区服务中心工作的便利,在发现客服办公室内的保险柜未关紧时,即趁无人注意,将监控电源关闭,盗窃保险柜内现金3万元人民币,后将赃款挥霍一空。

案发后,孟某某的亲属代其向华润东方物业赔偿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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