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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在
开
庭
。
本
案
依
法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
法
庭
调
查
和
法
庭
辩
论
可
以
交
叉
进
行
。
现
在
由
原
告
陈
述
诉
讼
请
求
、
事
实
和
理
由
。
原
告
代
理
人
陈
述
:
第
一
,
请
求
判
令
被
告
支
付
尚
欠
租
金
;
第
二
,
请
求
被
告
承
担
相
应
违
约
责
任
;
第
三
,
本
案
诉
讼
费
用
由
被
告
承
担
。
审
判
人
员
询
问
被
告
是
否
听
清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
被
告
代
理
人
答
:
已
经
听
清
。
审
判
人
员
要
求
被
告
进
行
答
辩
。
被
告
代
理
人
陈
述
:
对
双
方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的
事
实
没
有
异
议
,
对
尚
欠
租
金
的
计
算
期
间
和
金
额
需
要
进
一
步
核
对
。
审
判
人
员
归
纳
本
案
争
议
焦
点
:
一
是
尚
欠
租
金
的
具
体
金
额
,
二
是
被
告
提
出
的
抵
扣
主
张
是
否
有
事
实
和
法
律
依
据
,
三
是
违
约
责
任
应
当
如
何
确
定
。
双
方
当
事
人
对
法
庭
归
纳
的
争
议
焦
点
均
表
示
没
有
异
议
。
审
判
人
员
询
问
原
告
是
否
有
证
据
提
交
。
原
告
代
理
人
提
交
租
赁
合
同
、
付
款
记
录
、
催
款
通
知
以
及
送
达
凭
证
。
审
判
人
员
逐
项
核
对
证
据
名
称
、
页
数
和
形
成
时
间
,
并
询
问
被
告
的
质
证
意
见
。
被
告
代
理
人
对
租
赁
合
同
的
真
实
性
没
有
异
议
,
对
催
款
通
知
的
送
达
时
间
提
出
异
议
,
认
为
送
达
凭
证
不
能
证
明
被
告
已
经
收
到
全
部
材
料
。
原
告
代
理
人
回
应
称
,
催
款
通
知
按
照
合
同
载
明
的
联
系
地
址
寄
送
,
邮
件
查
询
记
录
显
示
已
经
签
收
。
审
判
人
员
询
问
被
告
是
否
有
证
据
提
交
。
被
告
代
理
人
提
交
维
修
记
录
、
现
场
照
片
和
费
用
清
单
,
用
于
证
明
租
赁
房
屋
曾
经
发
生
漏
水
并
产
生
维
修
费
用
。
原
告
代
理
人
对
维
修
记
录
的
真
实
性
无
异
议
,
对
费
用
清
单
的
关
联
性
和
证
明
目
的
有
异
议
,
认
为
其
中
部
分
费
用
与
本
案
租
赁
房
屋
无
关
。
审
判
人
员
询
问
双
方
是
否
需
要
申
请
证
人
出
庭
或
者
申
请
鉴
定
。
双
方
均
表
示
不
申
请
。
法
庭
调
查
结
束
后
,
审
判
人
员
宣
布
进
入
法
庭
辩
论
。
原
告
代
理
人
围
绕
合
同
履
行
、
租
金
计
算
和
违
约
责
任
发
表
辩
论
意
见
;
被
告
代
理
人
围
绕
房
屋
使
用
情
况
、
费
用
抵
扣
和
违
约
金
调
整
发
表
辩
论
意
见
。
审
判
人
员
询
问
双
方
是
否
还
有
补
充
意
见
,
双
方
均
表
示
没
有
。
法
庭
辩
论
结
束
后
,
审
判
人
员
告
知
双
方
进
行
最
后
陈
述
。
原
告
请
求
依
法
支
持
诉
讼
请
求
,
被
告
请
求
依
法
核
减
相
关
费
用
。
审
判
人
员
询
问
双
方
是
否
同
意
调
解
,
并
说
明
调
解
应
当
遵
循
自
愿
、
合
法
原
则
。
双
方
表
示
愿
意
在
庭
后
进
一
步
协
商
。
审
判
人
员
宣
布
休
庭
,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核
对
庭
审
笔
录
。
书
记
员
应
当
准
确
记
录
诉
讼
参
与
人
的
身
份
、
发
言
顺
序
、
证
据
名
称
、
质
证
意
见
以
及
法
庭
指
令
,
不
得
随
意
概
括
可
能
影
响
案
件
事
实
认
定
的
重
要
陈
述
。
打字小能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