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万某某,男,汉族,初中二年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12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1月12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12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12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2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14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克东县公安局执行。本案由克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权利,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新蕾牌电动车,沿碾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克东县克东粮库门前路口时,与王某甲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晋K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相撞,造成电动车乘车人张某某受伤。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万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8mg/100ml。经侦查,被告人万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在克东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闫某某、刘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主页
网站地图
开始
键盘指法
入门课程
数字练习
拼音学习
音乐练习
英文练习
拼音练习
听打练习
练习
打字游戏
打字练习
打字测试
打字比赛
极速挑战
打字课程
打字考试
经典名著
拼读
英语
日语
德语
哈萨克语
印尼语
编程
社区
打字教程
打字排行
技能等级
软件下载
打字社区
五笔
五笔口诀
看图拆字
词组练习
五笔练习
五笔拼音
五笔字典
双拼
韵母练习
双拼课程
双拼键位
单字练习
词组练习
文章练习
双拼游戏
日文
假名练习
日语词组
单词拼读
工具
上网导航
拼音转换
双拼编码
五笔字典
emoji表情
特殊符号
打字考试
听打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