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陈某甲,男,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5日移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涡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9年7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发现自家麦地有车轮轧痕,怀疑是曾和其发生过矛盾的同村村民陈某乙所为,于是返回家中拿出一把尖刀藏在袖筒内,在本村南头喊骂。在被害人陈某乙家门口,陈某乙承认是其在骑电瓶车倒车时轧住了陈某甲家麦地,后二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持尖刀将被害人陈某乙的左胸扎伤。被害人陈某乙在送医途中死亡,后经鉴定,陈某乙系上腔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尖刀照片;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陈某丙、张某某、候某甲、候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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