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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9民初9号原告:濮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杨青玖,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有良,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会,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莘县古云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路16号。法定代表人:董泽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孝领,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强,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濮阳市人民政府与被告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德丰公司于2020年4月5日以本院与濮阳市人民政府存在利害关系及实际依附关系、影响本案公正审理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豫09民初9号民事裁定,驳回德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德丰公司不服该裁定,依法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豫民辖终35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4日、5月30日组织召开两次庭前会议。濮阳市人民政府明确本案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德丰公司提交答辩意见。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证据交换与质证工作,并归纳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庭前会议期间,德丰公司向本院申请整体回避。本院依法驳回德丰公司的回避申请后,该公司再次申请本案审判长徐哲回避。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驳回德丰公司的回避申请。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濮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青玖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有良、张锋会,被告德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孝领、陈海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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