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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民间借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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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某返还28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17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4元,减半收取计2992元,由陈某某负担309元,由邵某某负担2683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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