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浙0106行初51号
原告范汶妤,女,200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代理人范巍峰,原告父亲,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戴根秀,浙江金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31号。
法定代表人孙恒,该院院长。
出庭负责人施国良。
委托代理人吴若茜。
委托代理人陈洵熙,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汶妤(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称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范巍峰、戴根秀,被告的出庭负责人施国良及委托代理人吴若茜、陈洵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系金华市曙光学校高三年级学生,参加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省统考,准考证号0070147,证件号码330702200201XXXX。
成绩公布后素描科目成绩为57分。
原告从小学习美术,在杭州、金华的画室学过很长时间。
且原告平时专业成绩优秀,在年级中名列前茅,两次模拟考中均获得理想的成绩,在本次统考中发挥正常。
对统考公布的成绩,从考生本人到同学、到专业老师、到学校,均认为不可置信,对公布的成绩存有重大疑问,怀疑是否搞错试卷以及公正评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以及第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出示考生本人素描科目的考卷。
但被告对原告的合理诉求予以拒绝。
诉请判令:被告履行公开原告202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省统考素描科目试卷的法定职责。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明确其诉请的含义是向原告出示该试卷原件。